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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微信、支付宝转账,涉税风险应须知

发表于: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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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优企服

       在线上支付及其普遍的今日,微信、支付宝转账已经成为最常用的往来和交易方式。很多企业为图方便,也经常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来支付货款、收取款项、或者支付工资等等。优企服小编在此特别提醒:企业以上行为存在较大涉税风险,请务必谨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也就是说,企业所有的对公账户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而个人微信不属于企业的对公账户,无需报告,则就可能产生以下的税收风险:


一、增值税方面的风险
1.无法作为进项抵扣的风险:
       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可能导致款项账面不透明,业务交易资金流不清晰。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齐全,通过微信交易,对方无法准确填写发票上的银行账号信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导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
2.未能及时申报收入的风险:
       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的增值税销售款时,容易和个人消费记录混淆,导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存在偷漏税的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
1.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或者给员工发工资,可能导致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以列支成本,导致所支付的相关款项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2.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货款,未体现在对公账户收入中,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报收入的涉税风险。



三、企业内部的风险
       企业如果经常性地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业务款项,而不通过对公账户进行交易,可能导致企业内部财务混乱,公司资金无法受到监管,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优企服小编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交易活动过程中,不通过对公账户而是用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货款,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未能及时确认销售收入,会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采用对公账户结算,以最大限度降低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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