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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公司股权,必须先纳税申报再工商变更,本政策带来的影响是什么?

发表于: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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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优企服

政策


6月15日,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均发布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上述两部门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新政策将从6月18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越来越活跃,个人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频繁。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公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显示,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股权转让,深圳税务部门此前多次发布风险提醒。例如,个人股权转让不可随意定价。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自然人股东以明显偏低价格转让股权的,存在纳税风险,或需要补交税收款项。

其实,出台类似政策的不只是深圳,全国其他城市也有在逐步推进。今年3月,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和税务局曾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该通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广州市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将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共享的完税凭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本政策带来的影响是什么?

1、先工商备案再税务备案可能存在的影响
(1)大多数情况下代理习惯于下次工商变更之前再进行税务变更,因为税务备案需要携带公司的公章,多数时候公章都在公司保管。所以异地开办公司的时候只能快递或者现场送公章。这样就导致了税务信息平台的信息滞后。
(2)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要求: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但是实际上,部分受让方,有延迟税务申报和缴税的心理,反正工商变更后就可以确权了,公开的信息也显示受让方已经是新股东了。
 
2、先税务备案再工商变更(前置纳税申报)可能存在的影响
如今深圳出了最新的要求: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最可能的影响是延长公司注册、变更的时间。如通告中第3点,纳税申报后税务信息平台和工商信息平台同步纳税申报信息需要3个工作日,前期预约税务部门申报还得按税务部门的时间来定,北、上、广、深等1线城市还好,如果一些地级城市效仿深圳则可能延迟1周以上。再如果是投资类公司的个人股东变更,还需金融办前置审批,可能1个多月就过去了。就笔者实务经验来说,工商环节算是最效率的了。


那么缴税是怎么个缴法呢?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有“所得”(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成本,赚钱了)按所得部分缴纳20%个人所得税。
卖方是纳税义务人,买方是扣缴义务人,买方在付股权转让款的时候要帮税务局代扣代缴。如果在股权转让合同里没有特别就税务负担做约定,那这就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由卖方买单。
以前个人股权转让都不大考虑税的问题,以后股权转让中也会出现像房产买卖中常见的税负买家承担、“卖家实收”条款。
那么一元转让、平价转让、阴阳合同行不行?
股权转让没赚钱、亏了,没有“所得”,那就不用交税了吧?
理论上可以这么说,但税务局的同志目光如炬,慧眼识奸,早就看出来你的盘算了。

税务总局67号文写得清楚:“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啥是明显偏低呢?
比如: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主要的程序性规定就是税务总局2014年的6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483569/content.html)


有什么办法可以规避税收吗?

把股权放在小钱箱企业名下,以便税收筹划。随着监管趋严,股权转让时装傻不缴税的好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那么下一步就是考虑税收筹划了,怎么个筹划法呢?第一步就是注册间企业作为你的小钱箱,公司、有限合伙均可,把股权放在企业名下持有,不要把股权放在个人名下。
股权在个人名下,转让时买方要在股权转让款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按次申报、一把一清的,几乎没有什么税收筹划的空间。
如果股权在企业名下,企业纳税是按年度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之后才是应税所得,这就有筹划的空间。
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是常用的税收筹划方式。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
股权转让后不过户,股权代持,似乎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方式。不去变更股权,税务务局就无从知晓股权转让。
但是,从税法的角度来看,签了股权转让合同(你可能为了绕过股权转让这四个字想个别的名称,但实际上还是股权转让的意思)卖家收了钱,实现了所得就应该纳税,以代持的方式规避纳税,除了权属风险之外,税务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